從輕處罰清單
單位: 遂溪縣教育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依據(jù)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 備注 |
1 |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處罰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六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輕微的,主動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警 告 | 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 | |
2 | 民辦學?;I設期內招生的處罰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I設期內招生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可予以從輕處罰: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行政執(zhí)法機關根據(jù)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從輕處罰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根據(jù)具體案件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從輕情節(jié),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 | 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 |
減輕處罰清單
單位:遂溪縣教育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適用情形 | 減輕處罰依據(jù)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 備注 |
1 | 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的處罰 | 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蛘咴诿褶k學?;I設期內招生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可予以減輕處罰: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行政執(zhí)法機關根據(jù)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不超過違法所得一倍(不含本數(shù))罰款 | 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 |
免處罰清單
單位: 遂溪縣教育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jù) |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 備注 |
1 |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處罰 | 無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內及時改正。 (2)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積極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內及時改正。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加強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等方式 | (根據(jù)實際需要填寫) |
2 |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罰 | 無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對學校管理秩序、教學 質量產(chǎn)生實質影響,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積極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內依法及時履行職責。 (2)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且積極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內依法及時履行職責。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加強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等方式 | |
3 | 民辦學校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處罰 | 無 | 【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整改,在整改期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及時撤回不實材料的。 (2)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積極配合整改的,在整改期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及時撤回不實材料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加強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等方式 |
免強制清單
單位: 遂溪縣教育局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適用情形 | 免強制依據(jù) | 配套監(jiān)管措施 | 備注 |
無 |